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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2025/5/28 16: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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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253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3-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2009〕273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用支出。

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必须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开支。

林业局、乡镇中由财政供给的人员不得兼任护林人员。

(二)公共管护费用支出。

补植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等费用。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疏林地经补植达到有林地标准,有林地郁闭度全部达到0.5以上,灌木林盖度在40%以上的情况下,可允许在公益林周边的宜林地上进行人工造林或封山(滩、沙)育林。

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消长、生态效益定点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检查验收费:是指由省财政厅列支的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三)兑付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经济补偿费用支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公益林区划界定到户,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营造的公益林经济补偿。

第七条  县财政、林业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4.75元。具体列支标准如下:

(一)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工资4.75元/亩。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管护、营造公益林的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由原来的6元/亩,提高到10元/亩。

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管护合同后实行统一管护的,管护人员劳务费以及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公益林护林人员人均管护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实行统一管护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不超过3000亩。

第十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的补助方式: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兑现到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承包经营到户的,补偿基金兑现到农户。

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补偿基金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基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林业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据管护面积和标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级次下达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年公益林管护、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下年元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林业局,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于每年元月25日前将当年补偿基金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管护情况、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应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可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保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林业以及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县林业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的工资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发放,其它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对具体的建卡和支出方式规定如下:

(一)集体(村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局或委托县林业局、乡镇负责建卡发放,其他支出实行县林业局报账支付。

(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除实行统一管护提取部分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外,其余资金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兑现给个人(农户)。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护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核定管护人员人数和管护面积,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应分别与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应按照省上的实施细则规定的统一执行。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要聘用专职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管护人员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须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管护合同后方能实行统一管护。委托管护合同使用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

管护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兑现劳务费。

第二十条  管护合同执行期满一个月之内,实施单位和村集体要将公益林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工资、个人的补偿基金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额领取补偿基金;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益林毁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扣减当年补偿基金,扣减下年度补偿面积。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工资的计算,以年为单位。具体发放可按月或分次兑现不高于合同签订总金额70%的工资,剩余30%作为合同执行保证金,待管护合同执行期满后,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管护人员,兑现剩余的30%;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人员,扣减30%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明确公益林的权属,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基金数额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补偿基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和随意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县公益林征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调减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林业和实施单位要加强补偿基金管理,实行年度全面检查、复查、抽查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它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调减其下年度补偿基金5—10%,并视情节调整其公益林补偿面积。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公益林管护等有关规定的;

(二)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分配补偿基金,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补偿基金的;

(四)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五)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工作做的好的乡镇、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县财政局安排用于公益林的检查验收等费用开支。调减的补偿面积调整到新增公益林面积较大的国有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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