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2〕4号
华行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温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温某对华池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2〕6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申请人称其与在卡迪亚KTV上班的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24日晚上,申请人同高某发生口角,申请人便拿走了高某的手机,高某随后叫来了正在卡迪亚烤吧喝酒的男朋友乔某某,乔某某走到申请人的车旁(苏BBL707荣威汽车),开始徒手砸申请人的车辆,之后又取来一根木棍站在申请人的汽车引擎盖上,将申请人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将申请人的头部打伤,申请人下车与其理论,乔某某逃逸,申请人便用木棍将高某打了两下,但高某事后表示对此事不追究。申请人认为其拿走高某的手机是基于朋友关系,和对方开玩笑,不能认定为强拿硬要,申请人也不存在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前未向申请人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1月24日晚,高某在卡地亚烤吧上班,申请人温某来到高某身旁拿走其手机出去坐在自己车上,高某追出来索要手机,申请人锁住车门拒不归还。高某遂找来同在烤吧吃饭的乔某某帮其索要手机,乔某某来到申请人车前敲打车窗玻璃索要手机,申请人依旧不下车也不归还手机,醉酒的乔某某找来木棍砸烂申请人的挡风玻璃,并在申请人下车后在其头部和左肩打了一棍,随后乔某某坐出租车离开。申请人被打后进到卡地亚烤吧找不见乔某某,便用木棍将卡地亚吧台充电宝打落在地,隔着吧台在高某的胳膊上打了两棍。
高某在本案询问笔录中陈述“温某从卡迪亚进来后从吧台将我的手机拿走离开卡迪亚,我追出去索要,温某拒绝归还手机,我就返回卡迪亚叫乔某某帮忙索要手机,没想到乔某某下来就将温某汽车砸了并将温某打伤。事后,乔某某逃离现场,温某找不到乔某某又返回卡迪亚大厅,进门将吧台的充电宝打飞,又将我打了两棍,致使胳膊受伤”。虽然高某明确表示不需要做伤情鉴定,并不代表原谅申请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提交谅解书。申请人拿走高某手机和殴打高某均有卡迪亚内部视频监控作证。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申请人无故将高某的手机拿走,高某追出去索要并拒绝归还,事后返回卡迪亚用木棍将吧台的充电宝打飞,并在高某的胳膊上打了两棍,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涉嫌寻衅滋事。
三、本案程序合法。在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温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作出处罚后,城关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4月9日09时已对温某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明确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已进行复核,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案卷、视听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4日晚23时40分,申请人进入到卡迪亚烤吧后将吧台收银员高某的手机拿走离开烤吧,高某追出去索要,申请人拒绝归还手机并走到卡迪亚对面自己的车上(苏BBL707荣威汽车)将车门锁住。高某索要无果后叫来了正在卡迪亚206室喝酒的乔某某帮忙要手机,乔某某跟高某走到申请人的车旁用手敲打主驾驶玻璃,申请人坐到车里不下车也不归还手机,乔某某随即从自己的车里取来一根木棍将申请人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又跳到申请人的汽车引擎盖上将申请人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蹬破。申请人见状下车后,乔某某用木棍在申请人的头部打了一棍,左肩部打了一棍,被高某、乔某财拉开后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期间,证人王某某看到有人打架,拨打110报警)。申请人拿着乔某某打他的木棍进到卡迪亚大厅,用木棍将吧台的充电宝打飞,又隔着吧台将回到工位的高某打了两棍。最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在查明事实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温某询问笔录、乔某某询问笔录、高某询问笔录、证人王某某询问笔录、证人乔治财询问笔录、卡迪亚内部视频监控资料、司法鉴定书、华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公民的人身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申请人无故将高某手机拿走,侵害其对个人合法财产的支配权,事后又返回卡迪亚烤吧用木棍殴打高某、打砸吧台充电宝,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人王某某、乔治财证言与高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9日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笔录证实,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履行告知程序,同时被申请人受案后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办理、保障申请人相关权益,办案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十)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先拿走高某的手机,在高某索要后仍拒不归还,事后又返回高某工作的烤吧持木棍殴打,属于一次实施两种寻衅滋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2〕6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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