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4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2〕3号
华行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秦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华池县公安局怀安派出所对张某民殴打申请人一事予以调查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到华池县公安局怀安派出所要求处理其多次到公安机关反映怀安乡原乡长张某民于2021年5月28日将其殴打一事,被申请人于当天受理案件,并出具了受案回执,同时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殴打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报案已经立案,未经详细调查,于受案当日即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华池县公安局怀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张某民殴打申请人一事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