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繁體版
|
无障碍版
|
政务微信
关怀版

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华行复决字〔20222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并于当天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从始至终根本没有殴打他人。2020年6月9日下午,申请人与赵某全因修路事宜进行理论。赵某全捡起一块大石头砸向申请人,申请人侧身躲过石头。赵某全顺势扑向申请人,两手抓住申请人的上衣领,并顺势往倒睡。申请人也被拉拽的跪倒在地上,跪在赵某全身侧。赵某全双臂乱抡,用力的在申请人胸部及头部捶打。因为赵某全确已年迈,申请人担心赵某全致伤其自己,只能祈求赵某全有话好好商量。赵某全见状还变本加厉的厮打申请人,并拉扯申请人的衣服。申请人只能褪去上衣,这才脱离了赵某全的殴打。申请人脱身后,担心工人施工继续毁坏道路,又怕赵某全继续厮打他,就只能边跑边叫喊工人停工。这时申请人见赵某全雇佣的四名工人从工房走出,其中一名叫王某相的工人还捞起一把铁锹向申请人冲来,王某鑫(王某相父亲)和其他四位工人拉住了王某相。这时赵某全从前场冲了进来,申请人见势只能躲避,赵某全便夺过王某相手中的铁锹,紧跟申请人身后,俩人绕着场内的吊车跑了几圈,赵某全毕竟年迈,其未能追上申请人。整个过程中申请人并未殴打赵某全。且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关于事实的描述和赵某全的询问笔录供述不一致。

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打人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的证人都系赵某全雇佣的工人,与赵某全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适用。且证人王某相事发当日也同申请人发生了争吵,其与申请人本身存在矛盾,王某相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证人牛某系做饭工人,事发时在做饭不可能看见申请人打人。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未殴打他人,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华池县公安局自行撤销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撤销后未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重新调查,仅程序性的重新制作了一份新的〔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新的处罚决定书依据的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赵某6月9日询问笔录中说:...撕扯过程中,我们两人都倒在地上,他倒在地上后面目朝上睡着,拉住我不放我离开,我还是抓的他的两只手,我害怕把他压上,我的两条腿跪在他身体的左侧。”赵某全在笔录中说:...赵某一把抓住我的手拧到赵某怀里,我疼的不行喊了几声,我就栽倒了,屁股着地,倒地后赵某跪在我胸腔前,两个手抓的我的双手。起来以后赵某去找工人闹事,我拦赵某的时候,赵某返回来用手在我胸前捅了两下,我在赵某胸前捅了两下。”

二、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证人王某相笔录中说:“2020年6月9日19时许,看见赵某骑在赵某全的肚子上,双手按在赵某全的胸部,赵某全双手抓的赵某的领子。”证人牛某称:“看见两个人侧身睡在地上面对面互相抓着对方,我看见双方用拳头在对方的胸前你一拳我一拳的。”证人王某鑫说:“赵某全在前面跑着赵某在后面追上用拳头在赵某全的背部捅了两下,赵某全又转身追赵某,在赵某的身上捅了两下。”司法鉴定书中鉴定意见:赵某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赵某殴打赵某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第二项的规定: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本案程序合法。对违法行为人裁决行政处罚均向其本人进行告知,有复核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均证实我单位对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2021年9月15日,我单位对赵某进行处罚告知,赵某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于24日向我单体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我所进行核查后,与赵某多次联系,均无法取得联系,10月12日,我单位依法对赵某采取临时布控措施,19日赵某来到单位,我单位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对提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后赵某再次无法联系,我局于10月29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裁决。裁决后,我局办案民警多次与赵某联系,均称在外务工,不愿到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再次无法取得联系。农历2022年春节后,我局办案民警与赵某无法取得联系后获悉其近期在家。办案民警遂上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但到其家后,其本人不在,无奈办案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其妻子陈占芳签署。在对违法行为人赵某裁决处罚过程中,均程序合法,且对赵某进行了处罚前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19时许,赵某全与申请人赵某因道路施工发生冲突,后二人进行撕扯。撕扯过程中两人倒地,申请人赵某骑在赵某全身上,两只手压在赵某全身上,赵某全双手抓着赵某的领子,双方僵持不下,赵某褪去被赵某全抓着的衣服,从地上起来,去赵某全的院子要求工人停工。后赵某全跟着进来,两人又在院子里进行追打,申请人赵某捅了赵某全两拳,赵某全反过来也捅了赵某两拳。院里的工人见状报了警,赵某全进到屋里躺下,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对案件进行查处,赵某全去医院看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赵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殴打他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20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后经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第一次作出的〔20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因不服行政处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庆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甘102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继续以申请人殴打他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后因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依法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庆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建议申请人复议维权。申请人依法撤回了起诉,随后申请人便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超过受理期限。被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2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赵某询问笔录、赵某全询问笔录、证人王某相询问笔录、证人牛某询问笔录、证人王某鑫询问笔录、司法鉴定书、华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赵某与其四伯父赵某全因修路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赵某全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人王某相、牛某(从食堂出来叫工人吃饭,看见两个人睡在地上扭打)、王某鑫的证言与赵某全的陈述及司法鉴定书相互印证,其证人证言可以形成本案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出警后按照程序对现场进行拍照、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办案程序合法。且赵某全户籍证明证实其现年73周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字提出申辩,后提交陈述书,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履行告知程序。向申请人送达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确实存在送达超时的轻微程序违法行为。造成送达延时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出让其妻子代为接收,申请人明确拒绝,主张要自己亲自签收后主张权利救济。后被申请人多次联系申请人为其送达决定书,申请人都未接电话,被申请人采取临控等措施都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由此可见申请人对送达超期存在一定的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并不撤销行政行为。在本案中,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导致送达超期,且超期送达并未对申请人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所以,针对华池县公安局超期送达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