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繁體版
|
无障碍版
|
政务微信
关怀版

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华行复决字〔20213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并于2021年6月9日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1﹞114号行政处罚,并依法重新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有违客观公正。首先,被侵害人康某对本起纠纷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在双方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后,被侵害人到申请人上班的华池县杨大师鸭爪爪店内对申请人破口大骂,语言不堪入耳,后又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的水电关闭后到申请人上班地点进行滋事。4月7日9时许,被侵害人再次到申请人上班地点进行滋事,要求申请人立即归还房屋钥匙,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恼羞成怒打了被侵害人一个耳光,被侵害人遂报警,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侵害人仍对申请人进行言语刺激,申请人在被侵害人的刺激下才作出了过激举动。其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对被侵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申请人在被侵害人的言语刺激下打了其一个耳光并在嘴部和脸部打了一下,并未造成其受伤,且当时店内没有吃饭的顾客,仅有店内几位员工,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再次,申请人两个孩子年幼,如申请人被拘留,孩子将无人照顾。申请人丈夫在海南打工,每年回家一次。长子现年13周岁,次子现年8周岁,均在华池县实验小学上学,日常生活均由申请人一人照顾,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申请人被拘留,年幼的孩子将没有人照顾。且如申请人被拘留,孩子在学校会遭到同学的讥讽,会对孩子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后,本行政处罚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申请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如没有被侵害人的一系列滋事行为完全可以避免本起纠纷的发生,况且申请人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却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故请复议机关考虑申请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及申请人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伤,违法行为轻微,将华池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本案案卷第1页至2页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案件来源、发案时间、受理案件单位。本案案卷第32-35 页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笔录证实在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李某。本案案卷第5页华公(城)行罚决字〔202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8页华公(城)缓拘决字〔2021〕17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证实城关派出所已依法向申请人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暂缓执行,以上卷宗内容证明办案程序合法有效。本卷第17页李某在讲述案发经过时,陈述其在警察到场后,因为租房一事再次发生争吵,康某诅咒其丈夫,其在康某嘴部抓了一下,在其左脸打了一个耳光。证人李某艳在案卷第26页至28页中证实康某在找到李某后两人在交谈过程中发生纠纷,康某出言不逊,李某在康某脸部打了一个耳光。康某报警后,警察在了解情况时,李某再次跟康某发生争吵,康某出言不逊被李某在嘴部打了一下,身上打了一下。受害人康某在本卷第23页陈述事实时讲述,其在问李某要房子时,出言不逊,被李某在脸部打了一下,警察处警期间李某又打了其几拳。案卷第30页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图像显示,在警察到场后,李某态度蛮狠,言语叫嚣让康某再骂试试,康某诅咒其丈夫后,李某在其嘴部打了一拳,李某让其再重复一遍,康某再次重复后,被李某在身上打了一下。案卷第31页康某伤情照片,证实康某被打以后,其脸部受伤情况,以上卷宗内容证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该起案件违法行为人李某具有严重过错。李某租住康某房屋期满一年后并未缴纳第二年房租,房东康某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李某协商,李某以其丈夫不在,拒绝协商,可见该起案件系行为人具有严重过错。

三、违法行为人李某的殴打行为无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侵害人受伤,即可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其当日行为,认为其造成后果轻微,属情节轻微。故对其以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四、违法行为人李某的两个孩子年幼无人照顾,不是改变其拘留的法定理由。行政处罚作出后,办案人员及时跟违法行为人及其家属沟通,让其将孩子的事情处理得当以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且无法律规定有孩子就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其在出警前殴打康某的行为较为轻微,且康某存在一定过错,但在警察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其不服出警人员管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与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审理查明:2021年04月07日09时许,康某因其和李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纠纷,前来华池县杨大师鸭爪爪店铺找寻李某。康某进来后要求李某处理其纠纷一事,华池县杨大师鸭爪爪老板李某艳要求康某等李某下班后与李某自行协商,康某随即让李某艳叫李某出来,李某在厨房出菜口要求康某找其丈夫说事,康某称万一你丈夫出车祸死在外边了,他找谁处理,李某听闻从后厨出来让其再说一遍,该康重复后,李某在其面部打了一个耳光。康某随即报警,城区出警民警前来了解情况时,李某态度蛮横要求该康再次重复一遍之前所说的话,被侵害人康某重复一遍后,李某在其嘴部和脸部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李某询问笔录、康某询问笔录,证人李春艳询问笔录,复核笔录,视听资料,伤情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华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李某与康某因房屋租赁纠纷引发冲突,其殴打康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人李某艳的证言与李某、康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出警后按照程序执法,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保障相关权益,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出警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劝阻后,仍不听劝阻继续在公共场合殴打他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对其处五日的行政拘留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