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行政复议决定书华行复决字〔2021〕1号
华行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甘肃震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华规划罚﹝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处罚“没收违法建筑3层(一二层为砖混结构,三层为钢架结构)建筑一栋,建筑面积856.29平方米”,于2021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并于当天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华规划罚﹝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处罚“没收违法建筑3层(一二层为砖混结构,三层为钢架结构)建筑一栋,建筑面积856.29平方米”。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主观违法意图较轻,应当从轻处罚。涉案土地系申请人经过合法程序由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申请人买受所得,并且申请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在建设过程中扩大了建设面积,未造成该地整体功能的变更,未增加安全隐患。该违法增建建筑非主观追求经济利益,该建筑系华池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扶贫“惠民”工程,因在建设过程中政策审批等原因,项目迟迟未动工。后因省政府对扶贫项目全面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责令申请人在前期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首先保证完成工程进度,故申请人在手续未完备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在此过程中县发改局投入资金100万,柔远辖区内四个村分别入股50万,该项目属民生项目,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违反规划许可证建造的三层扶贫车间占用的土地已合法出让,从整体功能上看,该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类型。完全可以采取罚款等补正措施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以没收的形式进行处罚,明显处罚过重,违反法律规定。三、涉案建筑物不宜进行没收。该建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政府部门投入资金,若被没收,会导致人民群众和国有资产投资落空,扶贫资金不能及时回收,是变相的将扶贫资金转变为政府国有资产,违反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经合法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明确规定新建砖混结构5层住宅楼1幢,建筑面积1810.1平方米,新建砖混结构6层住宅楼3幢,建筑面积7253.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63.94平方米。申请人未按规划许可规定新建违法建筑3层(一二层为砖混结构,三层为钢架结构)建筑一栋,建筑面积856.29平方米。违法建筑性质为工业用地,与规划许可的二类住宅用地性质不符,其性质属于营利性质。因该项目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仅没收违法建筑,未并处罚款,已属从轻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该违法建筑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不能仅采取罚款的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由于该违法建筑未被出售,无违法收入,依照法律规定只能没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申请人所述的适用资金来源、创办扶贫车间、带动贫困户就业等客观原因,均属于此违法建筑物适用过程中的背景性因素,与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关联性,不能成为违法建筑物被依法处理的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9年1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月份与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5月底开始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8月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1月底工程竣工。工程竣工之后,除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中要求的建设面积(新建砖混结构5层住宅楼一幢,建筑面积1810.1平方米;新建砖混结构6层住宅楼3幢,建筑面积7253.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63.94平方米),申请人违法建设砖混结构2层扶贫车间楼一幢。2020年4月份庆阳邦宁不动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过现场测绘拍照,出具竣工验收测绘报告书,报告书中所附照片标明违法建筑物为2层,违法建筑面积为856.29平方米。4月份县扶贫办印发文件《华池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华池县2020年第二批天津帮扶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通知中计划建设柔远镇家纺城扶贫车间项目,后申请人在原2层违建上加盖第3层(钢架结构)并于6月份建设完成,用于家纺城项目基地,并购进相关设施设备。5月份被申请人出具告知函要求申请人就建设项目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告知函中对违法建筑物描述为3层砖混结构扶贫车间1栋,建筑面积为856.29平方米(案卷第24页)。10月份被申请人发出督办函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申请人进行整改后,由庆阳邦宁不动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报告中出具的现场照片中违法建筑为2层,违法建筑面积为856.29平方米。11月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庆阳邦宁不动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竣工验收测绘报告书、县扶贫办印发的相关文件资料、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筑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增建砖混结构扶贫车间楼,该建筑属违法建筑无疑。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庆阳邦宁不动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月份与10月份所做出的两份竣工验收报告数据、现场照片完全一致,与事实不符。事实是4月份违法建筑物扶贫车间楼只有2层砖混结构,6月份申请人完成加盖第3层,10月份时该建筑应该是3层(一二层砖混结构,三层钢架结构)。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前后两次报告中违法建筑照片和数据存在矛盾,且第一次的验收报告中数据存在明显改动痕迹未说明情况(案卷第23页)。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中违法建筑2层和3层的建筑面积均为856.29平方米。因此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前后存在矛盾,且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未说明情况,所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实际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华池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20)华规划罚﹝0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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