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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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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0〕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华行复决字〔2020〕4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乔)行罚决字﹝20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乔)行罚决字﹝20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堂弟在乔河作业区死亡,其协助叔父将尸体运送至县殡仪馆,叔父给其5000元现金为死者购买老衣,剩下的2600元还给叔父,当日下午另一死者家属致电联系申请人商议购买老衣及事情处理事宜。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自己无权干涉便挂断电话,后返回大凤川林场。申请人确与另一死者家属通过电话,但并未协商策划实施违法行为,王某龙、马某军、魏某荣等人上乔河作业区是按照申请人叔父的要求,于事发当日晚上前往乔河作业区,并未造成作业区经营秩序混乱。参与处理申请人堂弟身亡一事的家人、朋友均能证实申请人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申请人未参与扰乱乔河作业区正常作业,也未破坏华池县乔河作业区的正常经营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明显不当。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明确表示要依法申辩后,被申请人仍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行为人刘某存陈述以及申请人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整个事件两家人沟通主要是其本人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违法行为人王某龙、马某军、魏某荣的询问笔录证实申请人通过电话指挥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证人高某春证实申请人管理亲戚们的食宿问题。证人高某义、杨某某以及乔河作业区油罐车调度单、拉运凭证车辆改变卸油点增加费用核算表证实在挡路过程中已经破坏了作业区的正常作业及经营秩序。二、法律适用正确。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有多人证言证实申请人在阻挡卸油台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帮助作用,有乔河作业区油罐车调度单、拉运凭证、车辆改变卸油点增加费用核算表,乔河作业区损失情况说明阻挡卸油台已经对乔河作业区正常作业及经营秩序造成破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三、办案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堂弟在乔河作业区意外身亡,因赔偿问题和作业区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引发死者家属围堵乔河作业区关五增卸油台大门的事情发生,造成乔河作业区六辆作业油罐车无法卸油,被迫改变卸油地点,产生额外费用1175元,还造成其他十辆作业油罐车不能按照调度计划正常作业。在整个围堵过程中,申请人虽未亲身实施围堵行为,但其多次和另一违法行为人刘某存通过电话商议此事,并指挥王某龙、马某军、魏某荣等人具体实施阻挡行为,还在此次事件中帮助管理亲戚的食宿。申请人在整个违法活动中起到了组织、协调、策划的作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某龙、马某军、魏某荣、刘某存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乔河作业区5月16日车辆调度记录、乔河作业区车辆调度记录、乔河作业区5月16日作业车辆额外产生费用核算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帮助亲属索要死亡赔偿金应当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能通过扰乱作业区正常经营秩序这种违法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本案中,申请人多次与另一死者家属刘某存电话沟通,并通过打电话指挥死者家属在乔河作业区门口闹事,导致乔河作业区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了作业区的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提供的11名证人作证“申请人没有参与组织”的证言,因其11名证人都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故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接处警、询问、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申请人也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故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电话指挥死者家属在乔河作业区聚众闹事,导致作业区经营秩序混乱,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乔)行罚决字﹝20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乔)行罚决字﹝20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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