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0〕2号
华行复决字〔2020〕2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并于当天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6月9日下午,申请人发现赵某全正在将其通往老庄的道路推断,遂上前与其理论。申请人与赵某全在理论期间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撕扯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赵某全死死抓住申请人的衣服不放,申请人只得褪去上衣逃脱。后申请人进去赵某全的院子里让工人停工,赵某全又紧跟着进来追着申请人跑,绕着在场的吊车跑了四五圈才停下。后来工人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没有查看赵某全撕扯申请人的现场,也未拍照取证。派出所在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赵某全胸脯受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赵某全手部受伤,系轻微伤。前后说法矛盾,事实不清,且证人与赵秉全是亲戚关系,又在赵某全家做工,该证据不能采信,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6月9日询问笔录中说:“...撕扯过程中,我们两人都倒在地上,他倒在地上后面目朝上睡着,拉住我不放我离开,我还是抓的他的两只手,我害怕把他压上,我的两条腿跪在他身体的左侧。”赵某全在笔录中说:“...赵某某一把抓住我的手拧到怀里,我疼的不行喊了几声,我就栽倒了,屁股着地,倒地后赵某某跪在我胸腔前,两个手抓的我的双手。起来以后赵某某去找工人闹事,我拦赵某某的时候,赵某某返回来用手在我胸前捅了两下,我在赵某某胸前捅了两下。”
二、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证人王某某笔录中说:“2020年6月9日19时许,看见赵某某骑在赵某全的肚子上,双手按在赵某全的胸部,赵某全双手抓的赵某某的领子。”证人牛某称:“看见两个人侧身睡在地上面对面互相抓着对方,我看见双方用拳头在对方的胸前你一拳我一拳的。”证人王某鑫说:“赵某全在前面跑着赵某某在后面追上用拳头在赵某全的背部捅了两下,赵某全又转身追赵某某,在赵某某的身上捅了两下。”司法鉴定书中鉴定意见:赵某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赵某某殴打赵某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第二项的规定: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19时许,赵某全在路上挖土,申请人赵某某听闻后赶来施工现场,说赵某全将通往其老庄的道路挖断,并对赵某全进行辱骂,后二人进行撕扯。撕扯过程中两人倒地,申请人赵某某骑在赵某全身上,两只手压在赵某全身上,赵某全双手抓着赵某某的领子,双方僵持不下,赵某某褪去被赵某全抓着的衣服,从地上起来,去赵某全的院子要求工人停工。后赵某全跟着进来,两人又在院子里进行追打,申请人捅了赵某全两拳,赵某全反过来也捅了赵世科两拳。院里的工人见状报了警,赵某全进到屋里躺下,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对案件进行查处,赵某全去医院看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询问笔录、赵某全询问笔录、证人王某某询问笔录、证人牛某询问笔录、证人王某鑫询问笔录、司法鉴定书、华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其四伯父赵某全因修路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赵某全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人证言与赵某全的陈述及司法鉴定书相互印证,其证人证言可以形成本案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出警后按照程序对现场进行拍照、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办案程序合法。且赵某全户籍证明证实其现年73周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作出行政处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悦)行罚决字﹝20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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