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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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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7000003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行复决字〔2020〕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华行复决字〔2020〕1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华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并于当天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6月5日,其与前妻赵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申请人在与赵某某理论的过程中,赵某某抢夺其手机,打掉申请人的眼镜,又用刀向申请人进行砍击。申请人出于防卫,情急之下拿起放在窗台上的扳手还击,从而致使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事情进入司法程序,2019年11月29日华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本案以故意伤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华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华池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已实际处理终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被申请人在已经处理终结后,给予申请人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决定明显超出权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自己的询问笔录中供述“自己用扳手朝着赵某某的方向抡,抡了几下想不起来,打的是赵某某的头部。赵某某的询问笔录中也有此供述,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此申请人构成殴打他人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未超出权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的后续工作,该规定并不约束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申请人徐某与前妻赵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议,后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持扳手打伤前妻赵某某。赵某某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这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且向受害人赵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并签下保证书,取得赵某某的谅解,赵某某也写下谅解书,表示谅解申请人的行为。检察院以申请人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徐某询问笔录、赵某某询问笔录、证人黄某某询问笔录、徐某某询问笔录、徐某所写保证书、赵某某所写谅解书、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华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徐某与前妻因家庭琐事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前妻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该规定为穷尽式列举,本案中申请人徐某并无上述规定所列举的相关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处罚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行罚决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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