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单位 | 案件来源 | 案件办理人员 | 调查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第十采油厂元城采油作业区 | 举报投诉 | 任明佐 杨建鹏 | 2017.2.5 | 隶属于元城采油作业区的里平98-24井于2017年2月5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发生井喷事故,产生的部分落地污油污物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造成环境污染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5490元整。 | |
2 | 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杨小煜 | 2017.2.17 | 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利用城侧94-10井场内的应急池存放油污泥,造成环境污染。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69350元整。 | |
3 | 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杨小煜 | 2017.2.17 | 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利用城侧94-8井场内的应急池存放油污泥,造成环境污染。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69350元整。 | |
4 | 庆阳市岂宏油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举报投诉 | 何 涛 王 荣 | 2017.3.27 | 庆阳市岂宏油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M36316罐车在位于华池县柔远镇城关村张老庄组的华157井场内利用渗坑倾倒含油废水。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五项及第十五条规定,移交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 |
5 | 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王 荣 | 2017.4.7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乔河采油作业区午四增压站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9650元整。 | |
6 | 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王 荣 | 2017.4.28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城壕采油作业区西259-09增压站至西259综合站输油管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9709元整。 | |
7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韩晓东 | 2017.3.23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乔河采油作业区关平23-6井场发生井喷事故,产生的落地原油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且就地掩埋油污泥。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72524元整。 | |
8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王 荣 | 2017.4.26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乔河采油作业区在午72井区午四增压站厂区外就地掩埋油污泥。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7147元整。 | |
9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 举报投诉 | 王 荣 李 峰 | 2017.4.22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岭北采油作业区阳平7井场扩散管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4月发生原油泄漏事件,两次事件均未按规定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落地的污油污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且就地掩埋。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74419元整。 | |
10 | 宁夏胜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李 峰 | 2017.5.8 | 宁夏胜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0018钻井队在位于华池县乔川乡黄蒿掌村三道湾组的白386-43井场钻井作业过程中,柴油机发生故障,检修完成后将散落的机油进行掩埋。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3560元整。 | |
11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 举报投诉 | 何 涛 王 荣 | 2017.5.23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华庆采油作业区川平54-19井场投球器密封垫圈破损,导致原油喷洒,事件发生后华庆采油作业区未按规定报告,且在清理油污过程中将喷洒的落地油就地掩埋。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7472元整。 | |
12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李 峰 | 2017.4.27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南梁采油作业区梁101井区梁16-5井场在生产过程中,随意倾倒油水混合液,且就地掩埋落地原油。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8654元整。 | |
13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李 峰 | 2017.5.6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南梁采油作业区梁24-20井场发生原油泄漏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应急措施,且就地掩埋落地原油。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8654元整。 | |
14 | 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李 峰 | 2017.5.9 | 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30001钻井队在位于华池县南梁镇白马庙村牛王台组的山86-029井钻井作业过程中,就地掩埋泥浆、油泥。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2727元整。 | |
15 | 李周周 | 现场监察 | 杨建鹏 李 峰 | 2017.5.26 | 2017年5月26日,华池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华池县山庄乡一废弃水泥预制厂检查发现:华池县城壕镇村民李周周从事收集污油袋、油泥活动,利用废弃水泥预制厂场地贮存收集的污油袋、油泥,贮存场所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污油渗漏,污染环境。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051元整。 | |
16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 举报投诉 | 杨建鹏 李 峰 | 2017.5.5 |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华池采油作业区庆十二转至华联站输油管线发生破裂,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且部分就地掩埋落地污油污物。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2097元整。 | |
17 | 庆阳中达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举报投诉 | 杨建鹏 韩晓东 | 2017.6.19 | 庆阳中达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试油1队在华池县城壕镇太阳村朱湾组山197井场就地掩埋油水混合液。 | 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现场,并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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