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290000122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06-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全县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全县煤炭经营市场,加强煤炭生产经营的环保监管和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炭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
(一)无证(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
(二)证照过期,超范围经营的;
(三)用地手续不合规的;
(四)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的;
(五)存在选址不合理的;
(六)无环保设施的;
(七)无储煤场环保影响批复文件的;
(八)销售燃煤煤质不达标的;
(九)作业不规范,存在煤粉、废水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的。
二、上述违法违规经营煤炭的企业(销售点),须在2017年7月30日前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的,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并可免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的,由公安、环保、工商、国土、工信、质检、城管、电力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停止经营或搬迁改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煤炭企业,监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及监督电话:0934-5121861。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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