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031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工商处字(2017)09号
当事人:王宁,男,汉族,现年36岁,初中文化程度,系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碱富桥村人,身份证号:640111********2137,现在华池县孙家川从事装饰、装修材料、乳胶漆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17日开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华池县孙家川从事装饰、装修材料、乳胶漆经营。经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签发了华工商改字(2016)3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让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但当事人以刚开始营业手续不全,房东出差房产证明拿不到手为由,久拖未办理。另据调查,截止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非法经营235天,共计获得违法所得30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1月6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告知情况和对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17年1月10日, 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非法从事装饰、装修材料乳胶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等。
证据三:2017年1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2017年1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经营场所的归属情况,租赁的时间、期限以及租赁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
本局认为:
本案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装饰、装修材料乳胶漆经营,其行为构成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据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无须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商告字(2017)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就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章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2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如下指定之项交纳罚款:1、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3、账号:2729510104000336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执法证号:甘执法证字M10040036号
执法人员:白玉玲 执法证号:27100400001
王 芳 执法证号:27100400005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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