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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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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310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华工商处字(2017)24号

当事人:齐素英,女,汉族,现年55岁,小学文化程度,注册号:621023600029967,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乔河乡街道,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其他食品、米面制品、蛋及蛋类制品、干果、坚果、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零售,卷烟、日用小百货、文具、小五金、化妆品零售,发照日期:2011年11月3日;执照有效期: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发证机关: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1月3日在我局注册登记后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小百货、小五金零售活动, 2015年11月2日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小百货、小五金零售活动。在经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曾多次上门催促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继续经营。但2017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营业执照仍然过期。当事人以家中拆迁老房子,盖新房子,孙子生病 住院需要照顾,几乎没有经营,门市部由她老公照看,她老公不认识字,也不知道物品价格,门市部有时开有时不开,生意不好为由久拖未办,另据调查:截止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非法经营520天,获得违法所得138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4月13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告知情况和当事人营业场所的经营情况。

证据二:2017年4月17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非法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小百货、小五金零售活动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等。

证据三:2017年4月13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反映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2017年4月13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反映了当事人的经营信息,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期限。

本局认为:

本案当事人在营业执照有限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小百货、小五金零售活动,其行为构成了营业执照有限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据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第四项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限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商告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章《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

2、 罚款62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如下指定之项交纳罚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华池支行老城分理处;2、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3、账号:27295101040003360;4、单位代码:01536032—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甘执法证字第M10040036号

执法人员:王军锋  执法证号:27100400020

         程  娟  执法人员:27100400053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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