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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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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30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华工商处字(2017)06号

当事人:郭宁霞,女,汉族,现年26岁,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人,身份证号:622801********1622,现在华池县南区从事润滑油、防冻液、汽车配件经营。

经查:2016年11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委托业务人员举报称县城南区门牌为“润滑油超市”销售的“长城多效防冻液”侵犯其注册商标“长城”专用权,我局南街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华池县南区从事润滑油、汽车配件经营;销售的“长城多效防冻液”侵犯注册商标“长城”专用权。据调查,当事人在非法经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签发了华工商改字(2016)4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让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但他却以各种理由,在久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非法经营;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净含量9kg多效防冻液15桶,是西安推销人员通过上门送的货,没有索要发票,也没有商标注册证。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签发了华工商强字(2016)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过商标持有人对商标进行鉴定,确认当事人经营的“长城”净含量9kg多效防冻液侵犯了“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当事人未要求做进一步鉴定。另据调查,截止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共计无照经营216天,获得违法所得200元,侵犯注册商标“长城”专用权商品未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6年11月18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多效防冻液的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证据二:2016年12月2日, 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多效防冻液时间、地点、数量及销售等情况。

证据三:2016年12月2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2016年12月2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经营场所的归属情况,租赁的时间、期限以及租赁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2016年11月18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受委托人盛中其系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员工及委托事项和权限。

证据六:2016年11月18日,经受委托人盛中其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七: 2016年11月18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原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销售的“长城”多效防冻液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合格证、标识、包装及产品本身非其公司生产。

证据八:2016年11月27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注册号等基本情况。

证据九:2016年11月27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第4305927号“长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长城”商标的注册人、注册人地址、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注册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2016年11月27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反映了第4305927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地址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一:2016年11月27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第1093555号“长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长城”商标的注册人、注册人地址、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注册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2016年11月27日,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反映了第109355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地址的相关情况。

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润滑油、汽车配件经营活动,并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多效防冻液”润滑油,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无须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无照经营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商告字(201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就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章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2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第七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没收净含量9kg的“长城多效防冻液”15桶;

4、罚款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如下指定之项交纳罚款:1、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3、账号:2729510104000336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执法证号: 甘执法证字第M10040036号

执法人员: 白玉玲  执法证号:27100400001

          王  芳  执法证号:27100400005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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