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44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08-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华池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留存证书原件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8月17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7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在附记栏注记“抵押设立”信息,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由权利人自行保管。
二、自2020年8月17日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业务的,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记“抵押注销”信息。
三、2020年8月17日之前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利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直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特此通告。
华池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8月12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