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020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第五次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函
县信息中心:
8月20日,我局依法对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全文。请予以审核公开。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7份)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
附: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11 号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1681514313M
地址:庆阳市庆城县莲池乡莲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峰云
我局于2018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0001钻井队在华池县五蛟镇杜右手村前右手组白437-209井场钻井作业过程中,含油岩屑未分离,混入钻井泥浆池内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28 号
杜克章:
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812122816
地址:华池县五蛟镇杜右手村前右手组
我局于2018年4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杜克章驾驶甘M32571罐车拉运白179井修井时产生的洗井水时,因车辆上坡时动力不足打开阀门倾倒洗井水0.5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5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0号
赵国华:
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408293458
地址:华池县元城镇龚河村赵南掌自然村99号
我局于2018年5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赵国华驾驶甘M-25089号重型罐车拉运元285-32注水井放压后的井水时,明知罐车阀门松动故障,放任不管,导致拉运的注水井井水泄露污染土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5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4 号
庆阳鸿霖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566449632T
地址:华池县华吴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媛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庆阳鸿霖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试油1队在华池县南梁镇马莲岔山43-1井试油作业时,循环沟防渗布采用拼接的方式铺设,没有焊接,导致油水混合液从防渗布接缝处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零柒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5 号
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778885372J
地址:庆城县马岭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生财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0023钻井队在上里塬乡甘其村里397井场钻井作业过程中,泥浆泵下防渗布铺设不到位,导致钻井泥浆渗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6 号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2057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雪岗
我局于2018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50012钻井队在上里塬乡鸭口村里478井场钻井作业过程中,含油岩屑储存点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零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7 号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2057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雪岗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40623钻井队在上里塬乡周家岭村华H6-2井场钻井作业过程中,钻井泥浆泄露,污染现场清理不彻底,导致钻井泥浆渗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9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92604199XC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平
我局于2018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梁采油作业区南侧料库内存放废旧车辆、发动机、油管、油杆,且均沾有原油,底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导致落地原油渗漏,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壹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41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531476040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宗福
我局于2018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华庆采油作业区元297-54井进行破口解堵作业过时,将产生的2立方米油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油泥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柒万玖仟贰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42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531476040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宗福
我局于2018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华庆采油作业区在元297-52井场清理落地原油时,将清理的0.6立方米油泥就地掩埋,导致油泥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陆仟捌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46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531476040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宗福
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陈5-29井修井挤封时,产生的废水泥屑露天堆放,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废水泥屑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48 号
华池县秦达禽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07676260X9
地址:华池县五蛟乡李良子村王琪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新民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华池县秦达禽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鸡舍旁边堆放生产用煤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49号
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595535476X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骁慷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沙子、石料等物料未全部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50 号
华池县怀安兴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6860805691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怀安乡怀安村教场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边金鳌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华池县怀安兴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制坯间、煤炭贮存场所未设置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51 号
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7509025649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五蛟镇五蛟村大坪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海东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煤渣等物料贮存场所防尘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52 号
陕西长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8938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长庆兴隆园小区公寓楼120-12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芳荣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长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修井2队对午72-4井检泵作业结束后,将1个标有“庆四联”字样的破乳剂塑料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华池县昊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叁仟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53号
华池县昊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MA72JB8M6Y
地址: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村孙家川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伯胤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华池县昊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华池县昊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破乳剂塑料桶)、销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肆元;
2.罚款(大写):壹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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