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015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三)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25号
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316108253A
地址:华池县中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少锋
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17年11月23日,华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庆阳国能能源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所使用燃煤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燃煤灰分含量为16.53%,你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3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仟贰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9号
华池县鸿远供热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MA731R9GXT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职业中专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忠山
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17年12月19日华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庆阳国能能源监测有限公司采样,监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所使用的燃煤全硫含量为3.00%,灰分值为18.46。你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2.1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27 号
华池县华泰龙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098659881Y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城关村杨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学章
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19日华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庆阳国能能源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燃煤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所使用的燃煤全硫含量为3.61%,你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4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环罚〔2018〕33号
华池县政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56114803XE
地址:华池县县城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钰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2日华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庆阳国能能源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所使用燃煤进行采样,监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所使用的燃煤灰分含量为20.78%,抽样样品不合格,你单位共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20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8]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
户 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295101040003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