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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8000000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1-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华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来源:华池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审查婚姻状况:

    1、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申报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

    2、自然人转让、抵押等处分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3、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因需变更、注销、换证、补证等申请登记的;

    4、持赠与、继承(受遗赠)合同确定只归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

    6、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三、其他事项

     1、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登记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以便统一登记;

    2、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人状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夫妻单方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因申请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本《公告》由华池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华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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