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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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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94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11-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华工商处字﹝ 2017 ﹞63号

当事人:徐博,男,汉族,现年33岁,大专文化程度,系华池县怀安乡怀安村柳沟门组34号,身份证号为:622823********3216,现在华池县元城镇街道从事手机销售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8日以月租金700元在华池县元城镇街道租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1年,用于经营手机销售活动,在经营期间元城工商所执法人员曾多次上门口头通知并与2017年7月18日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但当事人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另据调查,通过对店内雇佣店员和当事人询问笔录对比,由于乡镇生意不好,一月也就卖出去一两部手机,除去房租每月700元及人员工资每月2000元。获利每月200元。共经营六个月,故获得违法所得120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10月25日,经店员代签字摁印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反映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告知情况和检查情况;

证据二:2017年11月8日, 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反映了当事人非法从事手机销售的开业时间、经营地点、经营情况等,还反映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2017年11月8日,经雇佣店员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反映了当事人雇佣人员工资、每月收入、从事手机销售的开业时间等相关情况;

证据四:2017年11月8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计2页),反映了房屋的所有权、用途及房租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2017年11月8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六:2017年11月8日,经雇佣店员签字摁印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雇佣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

本案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手机销售经营活动,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据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商听字﹝2017﹞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章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七、处罚建议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如下指定之项交纳罚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华池县支行营业室;2、账号:27295101040003360;3、收款单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甘执法证字第M10040036号

   执法人员: 杨学文     执法证号:27100400034

              宗世锋     执法证号:27100400042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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