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089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1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邢小磊,男,汉族,现年31岁,高中文化程度,系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105号副1号人,身份证号:610602********3232,现在华池县城中街人大门口从事美发服务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27日开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华池县城中街人大门口租赁王某商铺一间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我所执法人员几次上门督促其取得合法手续后从事经营活动,但当事人以身份证过期为由久拖不办。另据调查,截止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非法经营35天,获得违法所得67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11月1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告知情况和对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17年11月2日, 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非法从事美发服务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等。
证据三:2017年11月1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反映了其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2017年11月1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反映了其租赁时间、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
本局认为:
本案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据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商告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章《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0元;
2、罚款83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如下指定之项交纳罚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华池支行老城分理处;2、户名: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3、账号:27295101040003360;4、单位代码:01536032—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甘执法证字第M10040036号
执法人员: 王军锋 执法证号:27100400020
程 娟 执法人员:27100400053
2017年11月12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