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政府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市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庆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县内各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县内各新闻出版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照《新闻出版
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市保密局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本乡镇、部门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的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共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本本乡镇、部门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本乡镇、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保密法》、 《条例》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本本乡镇、部门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本乡镇、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乡镇、部门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保密局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八条 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该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各乡镇、部门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乡镇、部门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乡镇、部门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市保密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乡镇、部门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县保密局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六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 需要报县保密局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县保密局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乡镇、部门应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 相关乡镇、部门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保密局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的部门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部门及其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条 各乡镇、部门应当制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乡镇、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向县保密局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保密局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保密局应当加强与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和配合,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
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凡发生泄密问题的机关、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机关、单位。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部门应当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有关网站(网页)保密管理规范,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保密局也应当定期通报并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网”,是指乡镇、部门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乡镇、部门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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