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300002854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烟草专卖局 |
| 生效日期: | 2023-09-2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华烟专〔2023〕26号 | 所属主题: | 履职依据 |
华池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的通知
县局各部门:
《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后进行再次修订,已通过华池县司法局、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审查备案,现予以发布。
附件:
华池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8日
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3-2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甘肃省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的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辖区近三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卷烟零售客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村是指除上述地域外的所有村组。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校、少年宫、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应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经营烟酒副食、日用百货为主营业务,且有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区域。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一址(店、点)一证原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总体规划
第八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今后随着华池县人口状况、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四章 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第九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门店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制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2、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集装箱(彩钢、铁皮、木质等)屋、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3、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4、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必须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
(一)县城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
(三)行政村内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下设置1个;300户以上的,可增设1个,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0米,且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行政村户数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零售区域内,每50户商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5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以上各类市场临街商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设定零售点。
(五)政府统一规划的汽车 站、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服务的场所(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六)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加气)站申请办理许可证,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设定零售点。
(七)封闭式居民小区不便于服务和监管,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且为全开放式便利店的,遵循便于服务、便于监管的原则,按照每1000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华池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学校出入口最短距离标准:
(一)县城城区内街道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低于100米;
(二)乡镇街道及农村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低于50米。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申请人在无违法经营行为的前提下,且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规定的距离内,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视情况可适当放宽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指标的限制。
(一)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三级以上含三级),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三级以下),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二)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配偶、子女),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三)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的商场超市、综合性购物中心申请办证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间距参照物。
(五)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且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规定的距离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合理化布局的间距限制。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综合性购物中心申请办证的,不受申请区域间距标准限制。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间距参照物。
(二)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
(三)对县城城区内街道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内,乡镇街道及农村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规定以外的区域,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和容量限制,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五)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类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机关单位院落内部等区域内不予设定零售点。机关单位、医院内部原合法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药店、花店、文具店、体育用品店、手机店、彩票店、服装店、母婴店、干洗店、化妆品店、建材店、健身房、游乐场、修理店、家电家具、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洗浴足浴、推拿按摩、美容美发美甲、打字复印刻章等);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短期内将实施征收或拆迁的区域或者房屋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
(十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政府明令禁止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十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标准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形的,及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校门出入口规定范围内既存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核查必须有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在申请人(或现场负责人)在场时使用测量工具完成实地核查,并由申请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现场负责人) 拒绝签字的,由专卖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零售点间距认定按照《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执行。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申办的经营场所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与门中之间最短可通行距离;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测量起始点为学校出入口正中与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之间距离,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通道作为起始点,不包括禁止学生通行的消防通道。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营业场所室内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不低于”、“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华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年-2026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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