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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谈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文字实录

  • 黄某某:
    再见。
  • 主持人:
    非常感谢黄某某在百忙之中接受采访。感谢大家对本次访谈的关注,再会。
  • 黄某某: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质量由地方负总责。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是各地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排污权交易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还有很多措施、很多制度、很多要求。关于省级交易中心的职能,主要是做好技术性支持工作,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制定省级排污权交易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负责省一级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跨市级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工作。所以它不仅仅是协调管理,还有组织实施、技术支撑等很多具体工作。
  • 黄某某:
    关于排污权初次分配问题,刚才已经介绍。这个问题确实是工作重点和难点,排污权的分配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已经出台了水和大气污染排污指标核定的规范、核定的技术路线。国家层面规定的方法可能还比较原则,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所有地区。将来随着排污权工作的推进,我们会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完善主要污染物,包括水和大气的分配方法,同时也指导和鼓励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排污权。总的要求是,要合理、公平来分配各个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 黄某某:
    排污证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按照新环保法想要的章节,环境质量是地方负责,那么省级交易中心今后只负责协调管理?
  • 黄某某:
    排污权交易有一个很基础的载体就是排污许可证。对此,《意见》也明确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来确认。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要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制度,环保部正在抓紧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这个办法也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已经比较成熟,争取今年年底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能够颁布实施,更加统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 主持人: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 黄某某: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排污权的交易还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计划、节能减排规划等都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提出约束管控要求。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但实际排放量受到国家和地方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制约。这些政策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证环境质量不恶化。从国外实践和目前11个试点省份城市的情况来看,没有因交易出现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的情况。
  • 黄某某:
    三是《意见》明确要求,要控制行业间排污权交易。包括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这些都是保障局部地区环境不恶化的制度措施。
  • 黄某某:
    第二,《意见》明确规定,要限制交易指标的地域流向。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